原標題:受疫情影響,不少人在居家辦公、上網課。在此背景下,噪聲困擾備受關注——
噪聲擾民擾健康,“安靜的權益”咋保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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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因無法忍受噪聲又溝通協商無果后實施過激報復行為的案件屢有發(fā)生。噪聲問題看似事小,卻事關個人身心健康以及鄰里與社會和諧。如何保障“安靜的權益”,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。
今春以來,受疫情影響,居家辦公、上網課成為不少居民的生活常態(tài)。在此背景下,噪聲困擾進一步被突顯出來。如何保障“安靜的權益”,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。
非理智處理,傷人害己
因為防盜門被住在樓下的鄰居周先生用錘子砸了十幾個洞,且此前自家防盜門、木門也被其用錘子多次砸壞,孫先生將周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對方賠償防盜門及木門損失共計4000元,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。
庭審中,周先生承認自己確實砸了孫先生家的門,但起因是孫先生經常以地面不平、砸核桃等理由用錘子不間斷地敲擊地面,有時不分白天夜晚。周先生多次找到孫先生理論,但情況沒有改變,他出于憤怒才多次破壞孫先生家的防盜門、木門和紗窗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周先生持錘砸壞孫先生家的防盜門及木門,侵犯其財產權益。對于孫先生制造噪聲影響其生活,周先生未提交證據,法院不予采信。最終,判令周先生一次性賠償孫先生財產損失3500元。
“遭遇噪聲困擾,可以向環(huán)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反映,留存噪聲監(jiān)測的相關證據。若雙方調解不成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,切勿沖動處理,避免引發(fā)新的糾紛。”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胡美青說。
因樓上小孩在家中玩耍發(fā)出噪聲,樓下鄰居心生不快與孩子的父親發(fā)生爭執(zhí)致人重傷,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;因不滿鄰居的長期噪聲,59歲老人傷害3名女租客;因在家中睡覺時被隔壁砸墻聲吵醒,安徽鳳陽袁某與鄰居理論不成,一氣之下將對方戳成重傷……近年來,因無法忍受噪聲又溝通協商無果后實施過激報復行為的案件屢有發(fā)生。噪聲問題看似事小,卻事關個人身心健康以及鄰里與社會和諧,采用非理智方法處理不僅傷人也會害己。
依法維權,噪聲擾民須擔責
錢先生家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正好位于趙女士家上方,趙女士認為按照小區(qū)設計要求,其室外機放置區(qū)域并非設計預留位置,工作時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,特別是夜晚使用空調時,自己根本無法正常休息。趙女士多次找到單位及物業(yè)公司與錢先生溝通,但對方堅決不拆除,遂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錢先生將空調室外機拆除,安裝至預留的指定區(qū)域,并賠禮道歉。
庭審中,錢先生覺得,自己家空調位置遠高于趙女士家屋頂位置,對趙女士沒有影響,而且空調室外機位置經過驗收合格,趙女士無權強行指定安裝空調室外機的位置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錢先生將空調室外機安裝在趙女士房屋房頂近窗上沿處,空調工作產生的噪聲,妨害了趙女士一家的正常生活。因錢先生安裝空調室外機并非出于影響趙女士家正常生活的故意,趙女士亦不具有物業(yè)管理之責,故對趙女士賠禮道歉、將室外機安裝至指定區(qū)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,最終判決錢先生將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拆除。
“不動產的相鄰各方,應當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則,正確處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風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,應當停止侵害,排除妨礙,賠償損失。”胡美青說。
宋先生在對自家房屋進行裝修后不久,樓下鄰居田先生因“突發(fā)胸痛”被救護車送到醫(yī)院住院治療。經醫(yī)院診斷,田先生病情為冠心病、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等。田先生起訴要求宋先生賠償急救費、住院醫(yī)療費、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25.3萬余元。
庭審中,宋先生稱田先生是在裝修結束后才犯病,其病情與自家裝修沒有關系。對此,田先生申請了司法鑒定,鑒定意見為,田先生突發(fā)急性前壁心肌梗死與當日宋先生家的裝修環(huán)境噪聲存在一定因果關系。對于宋先生提出田先生病發(fā)當日裝修已經結束的異議,鑒定機構認為,病變基礎與田先生自身情況有關,但疾病發(fā)病有累積過程,需要數日,當日是否有裝修行為不影響司法鑒定的結果。
經審理,法院認為,對田先生因裝修環(huán)境噪聲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,宋先生理應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最終,判決宋先生賠償急救費、救護車費、醫(yī)療費共計1.3萬余元。
新法施行,守護耳邊安寧
6月5日,于去年底審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》正式施行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同時廢止。
“首先,新噪聲法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去掉了原法名稱中的‘環(huán)境’二字,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的內涵,擴大了法律的適用范圍,這有利于解決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監(jiān)管空白的問題。”廣東廣和(長春)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雨琦律師說。
“這些都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,有了這部法律,廣場舞音樂聲太大擾民、室內裝修刺耳聲不分晝夜、鄰居寵物半夜亂叫等問題的解決都有了法律依據。新法還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(huán)境的義務,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(huán)境信息、參與和監(jiān)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。國家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、社會組織、公共場所管理者、業(yè)主委員會、物業(yè)服務人員、志愿者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(guī)和知識的宣傳,這有利于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新格局。”王雨琦說。
隨著公眾對噪聲問題的關注程度不斷加深,除了新噪聲法“長出牙齒”,根據最高法此前出臺的環(huán)境禁止令司法解釋,在噪聲污染案件中,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申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的申請,出具禁止令,及時制止正在發(fā)生的噪聲污染。今年4月,廣州市海珠區(qū)人民法院發(fā)出全國首份噪聲擾民訴前禁止令,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的居家學習生活安寧。(記者 柳姍姍)
編輯:郭成